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成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規范成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成都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明確了成都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所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免稅金額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上的出口金額,如出口金額不為人民幣的,需按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
(三)成都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首月),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并單獨核算跨境電子商務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但適用本公告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事項,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